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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老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雷老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9********,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老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雷老二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路边贩卖给张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雷老二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路边贩卖给克某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雷老二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路边贩卖给张某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雷老二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路边贩卖给孔波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雷老二在盈江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路边被盈江县公安局铜壁关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雷老二裤子左口袋查获金色按键手机(手机号码:1838751****)一部,查获用透明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两管经称量,净重0.46克;从雷老二裤子后口袋查获人民币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老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老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老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老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雷老二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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