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雷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3********,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雷聪在被害人陶某某位于龙港市**村**号家中一楼房间内休息时,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金手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40元)。现该金手链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回收出售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聪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雷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检察官助理:汤晓彬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聪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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