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雷腊都,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7********,景颇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村委会**村民二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腊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雷腊都在盈江县**村委会**村民二组家中贩卖给陈某某2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雷腊都在盈江县**村委会**村民二组家中客厅被盈江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腊都身穿黑色外衣右边内衣兜里查获人民币3176.5元;从雷腊都身穿黑色外衣左边上方外衣兜里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15.87克;从雷腊都身穿黑色外衣左边下方外衣兜里查获用透明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21克;从雷腊都身穿黑色外衣左边下方内衣兜里一黑色塑料袋内查获外用蓝色肥皂盒内用书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1包,经称量,净重3.44克;从雷腊都身穿黑色裤子右后裤包里查获人民币1000元,从雷腊都身穿黑色裤子左后裤包里查获人民币125元。同时,民警在雷腊都家二楼第一间房间里将违法人员何某某及陈某某查获,并当场从何某某左边裤兜里查获**牌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从何某某右边裤兜里查获人民币60元及用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经称量,净重0.30克;从陈某某身穿绿色外衣右边衣兜里查获人民币40元及用锡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经称量,净重0.31克,从陈某某腰间手机包里查获**黑色翻盖手机一部。民警当场从该房间地板上查获黑色**牌手机一部、马壶一个、锡纸三条、锡纸一卷、吸管一截、打火机两个。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3.65克,甲基苯丙胺16.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腊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雷腊都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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