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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良明盗窃、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雷良明,绰号“阿明”,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8********,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现暂住福建省马尾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良明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良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因手头拮据,被告人雷良明萌生盗窃的念头。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雷良明来到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室,用扫把撬开大门挂锁进入房间将放在床旁边纸箱内的五包冬虫夏草香烟盗走。随后被告人雷良明又来到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室,用力撞开大门后,进入房间内将放在桌子上的一串黑色珠子手串盗走。接着被告人雷良明来到福州市马尾区**镇**村**号**室,用扫把撬开大门挂锁进入房间将放在床上的一条玉佛项链盗走。经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涉案黑色珠子手串价值无法认定,涉案玉佛项链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50元。黑色珠子手串和玉佛项链均已发还被害人。

(二)抢劫罪

2020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雷良明与同案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雷良明按程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给被害人易某某打电话,以要坐摩的为由将易某某骗至福建省古田县**巷乡**村村**路**号**前三岔路口。待被害人易某某到达后,程某某将易某某所驾驶摩托车的钥匙拔走,被告人雷良明抱住易某某腰部,程某某将易某某上衣口袋现金200余元搜走。被害人易某某反抗,程某某持树枝殴打易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接着被告人雷良明强行抢走被害人易某某身上腰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后被告人程某某、雷良明逃离现场,事后雷良明分得现金60元。

被告人雷良明于2020年7月2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民警在马尾区**镇**村暂住处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周大福珠宝保证单复印件、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复印件、通话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胡某某、林某某、易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良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马价认〔2020〕57号《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马价认〔2020〕58号《关于挂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古公鉴〔2020〕121号鉴定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图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相片说明、辨认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8.其它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清单、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马价认通〔2020〕30号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良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金额为人民币202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良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良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雷良明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良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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