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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良蓉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22号 

被告人雷良蓉,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良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雷良蓉到重庆市万州区**路**城**楼**门面服装店内,趁被害人李某某招呼客人之机,将其放在挂衣架台面上的手机1部(苹果7PLUS)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50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雷良蓉到万州区鸽子沟二手手机市场销赃时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4月20日,被盗手机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旧物交易登记表、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雷良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良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良蓉曾因为盗窃被刑事处罚,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良蓉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良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检察官助理  刘旭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雷良蓉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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