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雷郴林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雷郴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街道**街**街**。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郴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吸毒人员向某某向被告人雷郴林约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某某院附近交易。半小时后,雷郴林来到约定地点将2小截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了向某某,向某某支付了100元钱给雷郴林。

2020年5月24日12时许,向某某再次向雷郴林约购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郴州市北湖区**附近的公交车站台交易。半小时后,雷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将2小截用塑料吸管包装的粉末交给了向某某,向某某支付了100元钱给雷某某。随后,民警将雷某某当场抓获,并在雷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11小截用塑料吸管包装的粉末。经称量,扣押的13小截粉末净重0.84克。经鉴定,在上述粉末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84克、毒资100元;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郴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20]247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郴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郴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故意向他人贩卖,数量达0.8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郴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雷郴林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雷郴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胜

                                   检察官助理:龙敏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雷郴林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