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雷金全,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路**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金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金全驾驶浙C****S号吉利牌小型汽车从松滋市**镇**村家中出发,前往被害人雷某某家中商量事情,到达雷某某家后,见大门敞开屋内无人,便来到二楼卧室翻找,在床垫下发现一叠百元人民币现金,雷金全将其中的9400元现金盗走,离开现场时在房屋门前碰见了回家的雷某某,雷金全谎称过来商量工钱的事,随后驾车离开。雷某某见雷金全神色慌张,回到家中查看后发现现金被盗,即打电话报警。同日12时许,雷金全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后来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并将窃得赃款全额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雷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被告人雷金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金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雷金全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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