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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鑫、魏坤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雷鑫,男性,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被告人雷鑫于2019年1月22日因贩卖毒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扬,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魏坤,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被告人魏坤于2019年5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羽,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邓小波,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被害人周某某,女,28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鑫、魏坤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杀害被害人周某某的目的,许诺付100000元报酬让被告人芶某某(另案处理)想办法将周某某关押到都江堰市建兴路38号别墅(以下简称38号别墅)。芶某某为达到关押周某某的目的联系了雷鑫作为帮手,雷鑫又单独邀约了被告人魏坤、刘某某(另案处理),并称:不论用什么办法将被害人找到交到委托人手中每人可得3000元报酬。同月19日起,在雷鑫主使下,魏坤、刘某某三人先后到38号别墅踩点、周某某房产中介店、居住小区打探周某某行踪、跟踪周某某车辆,但未找到拘禁周某某的机会。2019年9月21日早上,雷鑫让其女友刘某甲(另案处理)以要出租或出售38号别墅为由,将从事房产中介的周某某骗到别墅。16时许,周某某在三名男同事的陪同下应约来到别墅,与刘某甲电话联系后,雷鑫、魏坤伺机将周某某控制在别墅内。与此同时,在别墅外查看动静的芶某某见周某某陪同人员较多,害怕事情败露,电话通知雷鑫将周某某等人支走,雷鑫即通知刘某某放弃行动,刘某某找借口将周某某等人骗走。事后,芶某某以雷鑫未办成事为由仅向雷鑫支付1700元,雷鑫分别给付魏坤800元、刘某某200元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鑫、魏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坤、雷鑫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鑫、魏坤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鑫、魏坤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鑫、魏坤被挡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鑫、魏坤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雷鑫、魏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雷鑫、魏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静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换押证、提讯证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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