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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阳、陈鉴钊聚众斗殴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雷阳,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鉴钊,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阳、陈鉴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晚上,陈某某(另处)与詹某某、胡某某(均另处)在筠连县筠连镇燎原村国际社区罗马夜宵店内发生矛盾后,双方邀约次日在筠连县筠连镇五桥附近斗殴。2018年6月1日,詹某甲、胡某某邀约了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喻某某(均另处)等人在罗马夜宵店集合,并准备了钢管、棒球棒等候陈某某;陈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陈鉴钊、邹某某(另处)等人,陈鉴钊又邀约了被告人雷阳和詹某乙、曾某某(均另处),雷阳准备了钢管放在曾某某的吉利牌越野车后备箱,陈鉴钊、雷阳、詹某乙等人搭乘曾某某车辆赶到罗马夜宵店外。随后,陈某某、雷阳、陈鉴钊等人与詹某甲、胡某某等人持钢管、棒球棒在罗马夜宵店门口发生斗殴,致使陈某某、詹某甲受伤。群众报案至筠连县公安局后,民警赶到现场,斗殴双方人员各自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詹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阳、陈鉴钊结伙持械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官:李旭东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阳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鉴钊现羁押在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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