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雷雄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安**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室。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雄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雄伟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雷雄伟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海洋半岛地下车库内,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一辆枣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枣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20年5月10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雷雄伟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世方水岸1栋2单元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蓝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3.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雷雄伟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泊富广场地下通道附近,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一辆蓝色雅迪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蓝色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雄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被盗电动车销售专用票、盗窃工具刑事技术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雷雄伟指认作案现场的刑事技术照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证明一份;2.被害人欧某某、田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雷雄伟的供述和辩解;4.被盗电动车的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雄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雄伟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雄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雄伟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雄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雄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祥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雷雄伟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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