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雷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志云,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雨、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8月13日撤回对谢某某的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雨找到谢某某(另处),谎称自己是彭州市致和镇彭州工业开发区苍旗路南侧的工地负责人,要将该工地上废弃的水管卖给给谢某某,让谢某某到该工地切割钢管变卖。当日谢某某等人利用氧气焊等工具将对该工地上型号为**无缝钢管进行切割后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11800元。经鉴定:此次被盗无缝钢管价值人民币275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雷雨又以同样的理由,让谢某某再次到该工地盗割钢管。谢某某等人利用氧气焊等工具对该工地上型号为**无缝钢管进行切割,正在装车转运时被被害公司员工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此次被盗的无缝钢管价值人民币2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林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雨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五册、光盘七张、提讯证一张、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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