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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雪钦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雷雪钦,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居住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雪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雷雪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害人陈某甲通过手机QQ搜索“附近的人”添加被告人雷雪钦为好友,雷雪钦虚构自己系一位名叫李某某的年轻女性的事实,与陈某甲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在网络上交往并取得陈某甲信任。在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雷雪钦编造自己生病治疗需要花钱、结婚后返还礼金给陈某甲等理由向陈某甲索要财物,后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雷雪钦人民币共计134636.68元。

2017年,被告人雷雪钦通过手机QQ及微信添加被害人陈某乙为好友,并虚构自己系一位名叫李某某的年轻女性的事实与陈某乙在网络上以男女朋友的名义交往。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雷雪钦编造自己母亲生病治疗需要花钱、过节索要红包等理由骗取陈某乙人民币2884.42元。

被告人雷雪钦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37521.1元。

另查明,被告人雷雪钦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雪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雪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雪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雷雪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雷雪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检察官助理:陈勇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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