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雷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左,现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200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时许,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雷震居住的本市**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进行检查时,从该房客厅阳台上查获雷震所有净重共计10.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依法予以扣押,并将雷震现场挡获。
被告人雷震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震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净重达1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雷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震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5.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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