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楼**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鸣、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赵某某、雷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被告人雷鸣在古冶区**足浴店和**足浴店组织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多名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某和赵某某负责店内记账,被告人雷某某多次接送卖淫人员,王某某、赵某某和雷某某从中协助组织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雷鸣、王某某、赵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鸣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五名卖淫人员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雷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管账、运送人员等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旺
附:
1.被告人雷鸣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王某某、赵某某、雷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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