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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鹏抢劫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雷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雷鹏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街上被害人张某某开设的“**旅社”住宿期间,发现张某某的卧室门未锁,且卧室内衣柜里有一带锁抽屉,便产生了盗窃张某某财物的想法,并到张某某家厨房里拿上勺子、火钩等工具,然后进入张某某的卧室,用火钩撬开衣柜抽屉锁,准备盗窃抽屉内现金时,被返回的张某某发现。雷鹏因害怕被张某某抓住,便大声以“我杀死你”的言语威胁张某某,张某某被吓得转身就跑,雷鹏持火钩追出去,看见张某某跑到楼下后,便往反方向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雷鹏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雷鹏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雷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察员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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