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雷**,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畲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雷**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顺昌县元坑镇谟武村往顺昌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G528线488KM+50M路段时,发生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雷**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查获。经鉴定,雷**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雷**的供述;3.证人葛某某的证言;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雷**现羁押于光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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