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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雷XX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附近出发,途经滨海大道准备回家,行驶至南山区后海滨路海德二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雷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雷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驾驶证和车辆信息,行车轨迹,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查获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雷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671****;

保证人晏某某,联系电话1372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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