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霍亚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06年6月2日因盗窃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6月26日因盗窃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大马坊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亚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亚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霍亚洲在未征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某在租种霍亚洲家地内种植的349棵国槐树(价值人民币38473元)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付给霍亚洲1500元。后刘某某又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甲;马某甲将其中190棵以13300元的价格卖给博野县一人,其余159棵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乙、陈某某。陈某某自己刨掉53棵,剩余106棵。2020年4月23日15时许,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刨倒30棵树时被张某某发现,经协商,张某某卖给王某甲60棵,得款3900元,地上剩余46棵未被刨掉,张某某实际被盗国槐树243棵(价值人民币29993元)。现追回刘某某13500元、马某乙5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元归还张某某。霍亚洲所得赃款1500元已挥霍。被告人霍亚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甲、陈某某、马某乙、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霍亚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辨认陪衬人员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亚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亚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9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亚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亚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霍亚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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