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霍占林,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镇**街**家园**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占林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5月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通过张某某结识被告人霍占林。2015年5月3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霍占林虚构可以帮助王某甲、王某乙立案的事实,以需要收取鉴定为由骗取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600,0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霍占林于2019年7月1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电视台证明、不予立案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丙、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占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松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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