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央君,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慈溪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九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央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央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霍央君在慈溪市杭州湾环球酒店房间内等地,多次提供百家乐赌盘给胡某某、岑某某下注赌博,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转账记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岑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央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央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央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央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霍央君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霍央君现在慈溪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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