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霍宏兴,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68********,汉族,广西藤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藤县**镇**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宏兴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霍宏兴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搭载其儿子霍某甲、霍某乙去到藤县**镇**村**组“*塘”山其祖坟处扫墓祭祖。霍宏兴在清理坟地的杂草后,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突然起风,风吹火苗引燃了旁边的竹林,随后火势又往山上蔓延,引发山火,烧毁了“*塘”山一带(藤县**镇**村**班******小班)的山林。经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宏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宏兴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霍宏兴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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