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霍宗庆,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小区,现住古冶区**工房**排**条**号。因犯盗窃罪,2006年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庆云,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工房**排**条**号,现住古冶区**庄**楼**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宗庆、李庆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霍宗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庆云在古冶区林西、唐家庄、赵各庄等地多次盗窃临街商铺。其中,二人共同参与盗窃13次17个店铺,霍宗庆单独盗窃2次2个店铺。李庆云参与盗窃涉案金额1208666元,霍宗庆参与盗窃涉案金额12204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4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北范建设街11号宏发装饰店和唐家庄东兴花苑小区对面美美保健品店两家店铺内实施盗窃,二被告人供述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
2、2018年7月16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卑家店六九水泥厂对面烟摊、修车部、洗车店三家店铺内实施盗窃,二被告人供述称其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发改局价格认定烟摊被盗物品总价值1734元。
3、2018年8月15日,霍宗庆单独在大庄坨乡修理部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霍宗庆供述其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修理部被盗物品总价值3400元。
4、2018年8月23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林西红利五金交化商店内实施盗窃,二被告人供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古冶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红利五金交化商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32660元。
5、2018年8月23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古冶金和商贸公司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认定,古冶金和商贸有限公司被盗物品总价值128098元。
6、2018年10月18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北范胜利楼早市火炎服装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北范胜利楼早市火炎服装店被盗物品总价值24349元。
7、2018年10月21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林西良子服饰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林西良子服饰店被盗物品总价值60529元。
8、2018年11月7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卑家店大集她他服饰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 卑家店大集她他服饰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7235元。
9、2018年11月17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赵各庄流行解码服装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各庄流行解码服装店被盗物品总价值46835元。
10、2018年12月7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林西东工房市场时尚妈咪服装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林西东工房市场时尚妈咪服装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84093元。
11、2018年12月30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古冶西新楼市场213-220摊位及古冶西新楼市场恩霖百货店铺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古冶西新楼市场213-220摊位被盗物品总价值84241元。
12、2019年1月13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唐家庄月半弯服装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家庄月半弯服装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89811元。
13、2019年2月9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古冶区华瑞一期底商94号电动维修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69615元。
14、2019年3月10日,霍宗庆单独在唐家庄唐山冀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内实施盗窃,霍宗庆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唐家庄唐山冀顺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盗物品总价值8339元。
15、2019年4月9日,霍宗庆伙同李庆云在林西沙子服饰店内实施盗窃,霍宗庆、李庆云供述称其将盗窃的赃物在大集上卖了,经唐山市古冶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林西沙子服饰店被盗物品总价值169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工具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判决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宗庆、李庆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霍宗庆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坤
2020年1月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11张;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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