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霍建军,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106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霍建军在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6号楼4层,因琐事与曹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霍建军持菜刀将被害人曹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霍建军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霍建军的供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建军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1月15日
附件: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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