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霍志文(化名:王华、王亚娟、雷小燕),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案发前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市**小区**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志文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霍志文虚构其能帮助他人购买本市东丽区**家园等处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实,租用本市和平区**道**大厦**室作办公地点,通过房屋中介人员李某某及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结识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客户,被告人霍志文伪造《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以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收取被害人缴纳的购房款、维修基金、契税,由窦某某(另案处理)化名“郭某某”、“林某某”出具收据,由刘某甲(另案处理)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递送贷款办理材料,并与李某某等人将收取的购房好处费俵分,先后骗得刘某乙、王某甲等二十余名被害人购房款、契税及好处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后于2010年5月逃匿。
2007年7月,被告人霍志文与被害人王某乙登记结婚,2010年10月,被告人霍志文在与被害人王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化名“王华”,在山西省大同市与许某某举行婚礼,后与之在陕西省西安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将被告人霍志文抓获。赃款已被被告人霍志文使用、挥霍;收据等作案工具及刘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乙、王某乙等二十余名被害人的陈述;
2、李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存折、发票、收据、转账凭条、房屋租赁协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4、文件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
6、被告人霍志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志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霍志文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以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学娇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霍志文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二册(附光盘二张)、补充卷一册(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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