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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成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霍成金,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01989**0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村492号,捕前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村492号,系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兼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成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成金与张**(另案处理)于2013年12月26日成立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位于喀什市**大厦2幢3单元13层2号,注册资金100万元,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霍成金为股东,占公司百分之四十股份,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营业期间招聘杨**(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周**(另案处理)、杨**(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在公司未取得融资性许可的前提下,以刊登广告、发放名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每月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群众、亲属朋友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投资**餐厅、阿图什板材厂,或以月息3%借给他人。**投资公司业务员根据吸收的业务量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获取利益,即每吸收存款10万元,每月可获250元提成。

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共计吸收47名群众存款74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611.982万元。

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吸收的群众存款用于设立、经营喀什市****自助烤肉餐厅330余万元;用于经营阿图什市**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80余万元;另出借给5名借款人共计123万元:

1借款人李*,身份不详,借款36万元,抵押物:**大厦五单元1804房,已还款0元,未还款36万元。

2借款人白*,身份证号码:130724198610164411,借款27万元,抵押物:**宾馆负一楼足浴店,已还款0元,未还款27万元。

3借款人李**,身份不详,借款50万元,抵押物:**投资公司拆借,已还款0元,未还款50万元。

4借款人斯**,身份不详,借款6万元,抵押物:伽师县土地,已还款0元,未还款6万元。

5借款人吉**,身份证号码:6531**1984**2032,借款4万元,抵押物:伽师县土地,已还款0元,未还款4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12.654173万元,其中包含追缴业务提成总计12.578万元;查封张**位于新疆克州阿图什市**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一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上板房、加工设备、围墙、供电设备等财产,经涉案物品股价鉴定结论书2018-202号鉴定:**板材有限公司的土地、设备、办公楼、厂房等总价格110.7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集资参与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成金开设、经营的喀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喀什银监分局批准,雇佣业务员以投资理财名义向社会广泛宣传,非法融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影响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霍成金系喀什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并参与实际经营,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霍成金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

王琳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起诉书副本9份,检察卷1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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