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晓航,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陕州区**镇**村**组**号。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晓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霍晓航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使用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闫某某发现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霍晓航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晓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晓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霍晓航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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