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58号
被告人霍本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本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霍本涛窜至重庆市万盛区**镇**村**沟**号附近的苗圃基地,将蒋某某种植在该处的一棵黑塔子树盗走,经鉴定,该棵黑塔子树价值49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九、十点钟,霍本涛窜至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门前路边,将受害人杨某某种植在该处的一棵“黑塔子”树和一棵红子树盗走。
2020年3月26日12时许,霍本涛到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黑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霍本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本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本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霍本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霍本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霍本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24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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