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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红桥区**街**楼**号,2020年6月2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5********,满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在天津**花鸟鱼虫市场经营鸟类期间收购四只东玫瑰鹦鹉。2019年11月9日晚,霍某某与定兴县经营鸟类生意的被告人徐某某经微信联系,徐某某同意以1700元价格(每对850元)收购该四只东玫瑰鹦鹉,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霍某某将四只东玫瑰鹦鹉与其他鸟类通过冀******客车发货给徐某某,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霍某某人民币共计3950元。后徐某某将其中两只东玫瑰鹦鹉出售,2020年3月12日,剩余两只东玫瑰鹦鹉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只东玫瑰鹦鹉为鹦鹉科七草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野生动物交接表、到案及破案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证明及情况说明、二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霍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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