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乡**村**号,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家属区。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号院**栋**门**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霍某某为骗取钱财,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新安县境内,通过拨打电话的形式,分别冒充消防大队大队长、高低床代理商、高低床生产厂家等身份,以消防大队发包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帮助消防队采购高低床、购买灯具,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先后骗取湖北通城余某某、灌云李某某、灌南黄某某、湖北通山刘某乙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7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为被告人霍某某等人实施诈骗提供手机卡、银行账户、帮助取钱,并从中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手机卡,打电话谎称通城县五里镇消防大队大队长,以发包混凝土工程为由,通过熟人告知余某某,取得余某某信任后,要求余某某帮忙向他人冒充的供应商、生产厂家采购一批高低床及床垫,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余某某将49500元转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将49500元转至自己及他人银行账户中并取出。后因余某某识破骗局,另外39000元未汇出。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手机卡,打电话谎称向灌云县被害人李某乙购买灯具,并提供他人冒充的灯具代理商、灯具生产公司联系方式,后通过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李某乙先后将99000元转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安排他人将其中49500元转至他人账户并取出。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手机卡,打电话冒称本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以发包工程为由,取得黄某某的信任后,要求黄某某帮忙向他人冒充的供应商、生产厂家采购一批高低床及床垫,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黄某某先后将88500元转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安排他人将其中88400元转至他人账户并取出88000元。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手机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通过熟人介绍工程,骗取湖北通山被害人刘谋丙做消防队生意,取得刘某丙信任后,要求刘某丙帮忙向他人冒充的供应商、生产厂家采购一批高低床及床垫,以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刘某丙将50000元转入被告人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安排他人将其中49950元转至他人账户并取出49900元。后因刘某丙识破骗局,另外70000元未汇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移动业务受理单、火车票、罗某某等人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崔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裴某某、许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霍某某、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霍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被告人霍某某购买手机卡、银行账户用于诈骗,仍有偿提供手机卡、银行账户并帮助转移、取现诈骗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罗某某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宝强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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