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霍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固镇县连城开发区经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星大道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行人徐某某发生刮碰,造成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5日,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霍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至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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