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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31988********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9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9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京AJ****)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马坊村口处时,将由西向东驾驶三轮摩托车(无号牌)的景某甲(男,北京市人,殁时77岁)连人带车撞出,造成景某甲受伤,车辆损坏,景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霍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景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霍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霍某某家属代其对景某甲家属赔偿四十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1111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联系方式1774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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