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7********,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孝义市**小区,准驾车型:A2型(实习期至2020年1月25日),自由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8时4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晋M7****晋J****挂大运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司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楼东俊安二厂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牌二轮自行车行至该处左转弯时相刮碰,发生致张某某受伤住院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于2020年01月27日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某某投案自首。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霍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查笔录;
5.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霍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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