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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1********,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人,住**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无证驾驶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沿S32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临泉县艾亭镇艾亭行政村东洋桥路段,将同方向行人谢某甲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霍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谢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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