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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冀**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和区长虹大街与宋南二路交叉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死亡,两车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霍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3.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吴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彩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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