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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4********,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豫A2****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巩义市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义沟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贺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贺某甲及摩托车乘坐人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霍某某弃车逃逸。贺某甲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29日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贺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郑某某骨盆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腰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霍某某到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巩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袁某某、贺某乙、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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