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霍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6********,汉族,中专文化,辽阳市人,系中国**分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辽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酒后驾驶辽A****1号奥迪吉普车,沿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主路海关对面,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霍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5mg/100ml。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塔交警大队认定:霍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霍某甲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
检察员:董雪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霍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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