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67********,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8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焦作市山阳区许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石涧村路段苏官东线47号线杆处时,将同向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和某某、李某某撞倒,造成和某某重伤、三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和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焦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和某某的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霍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损伤程度鉴定、车辆所属类型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璐
检察官助理:丁艳敏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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