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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交通肇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7月1日1时39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豫******号(未悬挂车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东明县五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6国道交叉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106国道道路西侧水沟后车辆发生仰翻,致车辆损坏,霍某某受伤,副驾驶乘坐者郭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在送检的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mg/100ml。经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查明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证人刘某某证人证言;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庆祝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行政村**村**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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