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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76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组,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霍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聊天平台,由“流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后再将相关信息推送给霍某某,由霍某某介绍卖淫女郑某某、王某某至巢湖市多处旅馆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服务。霍某某驾车接送郑某某、王某某外出卖淫,并负责望风。霍某某、卖淫女与“流金”按比例分成卖淫所得。

2020年5月11日2时许,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路附近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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