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四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11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司机,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yishunjia****,昵称:**,微信号:YXQB****,昵称:**、**)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出售给吴某某、毛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74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霍某某出售给吴某某(微信号:wujunchao520****,昵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854元;
2.2019年3月,被告人霍某某出售给毛某某(微信号:Tm66****,昵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29元;
3.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霍某某出售给袁某某(微信号:diandianxingchen****,昵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信息,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7089元。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账单明细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陈某某、毛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寒松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2353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