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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住绥德县**镇**村**号,**,持有A2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报本院被批准被逮捕,同年6月2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晋H****2重型半挂车行驶至242国道378KM+200M路段时(通达加气站内),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车辆撞于路东外房屋,致使建筑物掉落,将行人贺文靖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认定: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文靖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霍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亚梅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5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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