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组**屯**路**街**号,工人,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大道与工业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液进行检测,被告人霍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9.5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至2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19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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