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居委会**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霍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北路与云中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霍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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