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6 月17 日20 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6 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镇**小区**号楼下,其车辆后部右侧与被害人殷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接触;后其车辆前部左侧与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号为津N****8号小型轿车后部右侧接触,造成殷某某、高某某、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殷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田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殷某某、高某某、宋某某损伤均不构成重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霍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3.9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田某某等人电话报警,霍某某在现场等候。霍某某已赔偿殷某某、高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户籍信息等书证;
5、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电话号码:1562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9张;
5.补充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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