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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07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晋中市榆次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时21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晋K****5黑色速腾小型轿车在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地下通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霍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9312****)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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