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镇**村**区**号,住河北省安国市**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东方大学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在廊坊东方大学城小**饭店门口处,被告人霍某某醉酒驾驶冀FN****号小客车由西向东倒车撞上白某某停放在**饭店门口的冀CN****号小客车,后又由东向西行驶撞从上了崔某某的**烟酒门脸房,造成两车及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酒精含量为213.36毫克/100毫升。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  玲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安国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