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依法于2019年12月26日被霸州市堂二里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04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醉酒驾驶冀RL****号五菱牌微型面包车沿采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范庄村西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8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泽成
2020年7月7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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