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街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南平第一小学校门口路段,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DE****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霍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民警达到现场将被告人霍某某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霍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损失费用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涉案机动车车架号、发动机拓印记录和查询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霍某某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表;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渝公鉴(乙醇)[2020]31218号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霍某某辨认笔录、车辆辨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无驾驶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霍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宇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霍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街租房(电话号码18723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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