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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33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7 日1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机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镇**村**路段时,被路边一石条碰倒,被告人霍某某与路边住户发生争执继而报警。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霍某某带离现场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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