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330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7 日1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机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镇**村**路段时,被路边一石条碰倒,被告人霍某某与路边住户发生争执继而报警。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霍某某带离现场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霍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1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霍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