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中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2月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霍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乐凯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富昌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霍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霍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人史某某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芳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霍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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